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财保91号
申请人:***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宇东路25号玉鹏大厦二单元1003房。
法定代表人:陈祥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波,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西路34、40号院。
负责人:葛字家,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中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申晓静
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