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4民初85号
原告:***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宇东路25号**大厦二单元1003房。
法定代表人:**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住所廛河区启明西路34、40号院。
负责人:葛字家,任经理。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被告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60元,由原告***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