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305号之二 反诉原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薄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戈,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薄壁镇西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辉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辉县市薄壁镇西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被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10月26日,反诉原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