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1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楠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园林村。

法定代表人:罗汝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格,男,1973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锦兴花园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刘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辽11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1152号]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廉志宏

审判员  乔国香

审判员  孟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迟 宇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