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1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楠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园林村。
法定代表人:罗汝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格,男,1973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锦兴花园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刘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辽11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1152号]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廉志宏
审判员 乔国香
审判员 孟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迟 宇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