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园林村东旺锦绣花园9-1-22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辽河人民法院(2022)辽740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6682.89元及利息,现该债权暂未实现,未执行标的额为526682.89元及利息及执行费7667元。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期限1年),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存款、无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未作回复,视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7401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