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4882号
申请人: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2711房。
法定代表人:卞文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第C4幢N单元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申请人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记香
人民陪审员 胡进明
人民陪审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