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104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27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第C4幢N**10层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259329892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海楚天建设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