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创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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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芙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代表人林庆
委托代理人向艳萍
被告湖南创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德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创德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向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