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7115号
原告:瑞安禾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A-3-10幢A**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TJTE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良彬,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南滨街道东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东湖村东湖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8047123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禾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南滨街道东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禾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