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1898号
上诉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闫旭审判员 董蕾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