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7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屯河新天地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诉前调确20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主文为:“一、申请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5,000元,此款须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本案案款25,000元,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5,000元,剩余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000元,于2023年6月10日之前给付案款5,000元,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给付案款5,000元,于2023年8月10日之前给付案款5,000元。二、本案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5,000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72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