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537号
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35XD。
法定代表人:闫化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青,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2650383。
法定代表人:薛立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诺公司)与被告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青,被告佳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立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履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4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2018年8月2日,原告按约完成涉案工程,并移交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迟迟不签订竣工报告。2018年8月4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于2018年8月5日签收,但置之不理。按照合同约定,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即从2018年8月4日起,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12000元工程款。2018年12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欠付的工程款,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佳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签订加固合同,付首付款并正常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及后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我公司拒绝付款。一、在工程刚开始发现原告未按合同要求在外墙进行基础开挖,负责工地的曹工讲他们当时实地勘测时未发现墙下有基石,所以改用加立筋的方法。我们可想而知哪种方法更好。二、在抹灰阶段我发现按合同要求灰层厚度35mm-50mm,但现场情况严重不符。我多次向工地曹工及其公司曹总反映这个情况。原告的修复情况就是打了一个补丁。我不可能时时刻刻在现场,这种情况下暗藏施工有没有其他问题不敢想。三、按原告说的施工完成,我感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因为工程不大,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让原告工具收据及工程质量验收,然后准备付款。但对方拒绝开具。这更让我公司对工程质量产生了怀疑。果然在近期我去现场发现墙面已出现开裂情况,另外钢筋绑扎点清晰可见,就可以知道原告做的墙面灰层有多厚,对于质量可想而知。四、我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墙体原墙面清理由原告负责,但我公司已将封面处理到照片情况,合同中墙面清理费用从何而来。施工结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原告以理由拒绝清理,由于施工地点在家属院内没有时间去推诿,我公司出资清运前后花费3000余元,这样原告在合同中的竣工清理,垃圾清运及倒运及外运,二次倒运的费用从何产生,另外合同中周边居民物资防护等问题都是由我公司负责的,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做任何工作。五、原告在诉状中讲到,8月4日他们以书面通知我方竣工验收,我方签收,是绝对不存在的。我方从未见到过对方的书面通知,更没有人签收,而且显示是我本人签收,应是造假。这种质量我们怎么可能去验收呢?至于12月26日的律师函问题,因为对方没有人和我联系,只有邮政部门打电话说有一份快递,我公司和对方人未有过来往,且当时有其他事情以为广告就退回了。所以根本不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况。最后,我公司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并不知改正,恶人先告状,我公司保留向其反诉的权利。
正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2018年4月17日《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加固工程报价文件》、同年7月25日签订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依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正诺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出具《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加固工程报价文件》,就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加固工程报价,包括直接费(外墙混凝土垫层破除等)、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等,总造价为32228.36元。
同年7月25日,佳庆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甲方),正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进行加固施工。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加固工程;工程地点为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工程内容为加固范围为外墙东墙高度4.7m范围内,南墙东侧拐角处1m范围内采用钢筋网抹灰方式加固,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造价为图纸内及清单内加固施工内容,总价包干,总造价32000元。工程结算本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若建设单位无变更指令,总价包干不含税总造价即为最终结算造价。三合同工期。自2018年7月27日开工至2018年8月2日竣工,日历天数为7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四、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在完工后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验收,加固图纸内工程竣工2日内由甲方组织甲、乙双方进行验收,并同时签订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达成“合格”标准;如甲方收到通知五天内未组织验收,视为本加固工程验收合格。五、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定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合同总价款的2万元作为工程启动预付款;2.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六、甲方责任。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空白)。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全权代表甲方签订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经济签证资料,甲方均予以认可。3.工程开工前签字确认乙方提供图纸并同意按其做法进行施工;为开工创造条件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创造工作面,保证正常施工。4.负责当地建设、监理、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及居民住户等关系处理,并负责全部费用。5.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承担合同总额每天3‰的逾期履约金。七、乙方责任。1.乙方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曹茂平。2.乙方项目负责人职责:按要求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3.施工中发现新的结构问题与设计不符合现象,应及时报告甲方。4.按协议约定工期施工。八、其它约定。1.本工程的验收、付款是指合同附件1报价书加固工程量报价清单内的工作内容,与清单外其它工程无关。2.本工程报价中未包含任何实验费用,未包括任何形式的竣工验收第三方检测费用。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做实验或原材复试,其费用由甲方自负。3.因甲方未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无法提供施工工作面,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乙方有权随时停工,并按合同总额每天3‰损失给乙方赔偿。4.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及通讯地址为合同各方指定联系代表人、邮寄地址,向该联系代表人或者邮寄地址递送或者邮寄与本合同履行等事宜有关资料,则视为各方已收到。5.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九、其他。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十、附件。1.报价编制说明及工程报价书;2.加固施工做法图集。佳庆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薛立庆在合同中签名、加盖印章,通讯地址即为其公司所在地址,正诺公司亦在该合同中签名、加盖印章并填写了通讯地址。
三、以上合同签订后,正诺公司进行了施工。佳庆公司向正诺公司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一、正诺公司主张通知佳庆公司进行了验收,其就此主张提供日期为2018年8月4日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函(存根联)》,载明工程名称为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加固工程,收文单位为佳庆公司,内容为:我单位施工的济南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加固工程已于2018年8月2日全部施工完成,并自检完成,自检合格。根据合同对竣工验收的规定:(乙方在完工后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验收,加固图纸内工程竣工2日内由甲方组织甲、乙双方进行验收,并同时签订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甲方收到通知五天内未组织验收,视为本加固工程验收合格)请贵单位(佳庆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两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对本工程进行验收。附件:甲乙双方竣工验收单。该通知函正诺公司以EMS特快专递形式向佳庆公司寄出,收件人为佳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立庆,手机号码为薛立庆的手机号码,单位名称与地址即为2018年7月25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地址。该邮件的送达信息为2018年8月4日下午18:09发出,次日即8月5日下午18:12:35“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
佳庆公司对该邮件载明的其公司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无异议,但主张没有收到该邮件。
本院认为,正诺公司与佳庆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八、其它约定”中明确约定“4.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及通讯地址为合同各方指定联系代表人、邮寄地址,向该联系代表人或者邮寄地址递送或者邮寄与本合同履行等事宜有关资料,则视为各方已收到。”正诺公司向佳庆公司邮寄送达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函》完全是按该合同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作出,因此依据合同约定,该通知函应视为佳庆公司已收到。
二、正诺公司另主张其就佳庆公司所拖欠工程款向佳庆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其就此主张提供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律师函》,内容为“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受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与贵司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现致函如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2018年7月25日,贵司与委托人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对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进行加固施工”。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并未依约支付相应的款项,经委托人多次催要,目前尚欠12000元未付。据此,委托人授权本所律师郑重函告:限贵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以免诉累。该《律师函》邮寄地址即为佳庆公司的登记地址,于当日18:26发出,后未妥投。佳庆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说明该《律师函》其没有收到。
本院认为,正诺公司提供的该《律师函》被退回,未实际向佳庆公司送达。且该《律师函》的内容也正是本案审理内容,该函本身并不对佳庆公司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三、佳庆公司主张正诺公司的施工不符合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厚度不够、漏钢筋等。其就此主张提供照片,显示墙面有裂缝,另有钢筋裸露。其还提供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立庆与曹永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其向曹永品发送施工部位照片,发送时间为2018年8月6日、7日,其还要求“那个承诺书做好后,先发给我看看,万一不行好改”。对方(曹永品)于8月7日回复其“看看合同如何约定的。一切按合同约定走”“施工期间有问题,你也从未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到头来施工完了,再说这个那个不太好”。其说明曹永品为正诺公司的工作人员。
正诺公司对佳庆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其认为佳庆公司提供的照片为施工期间拍摄,不能证明佳庆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还有部分照片不能显示拍摄地点是否为施工地点。其还认为该工程已经按约完成交交付。其对佳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确认曹永品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对佳庆公司的证明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其施工工程已经按约完成并交付,其没有做承诺书的义务,微信记录载明的内容显明是佳庆公司为拖延付款寻找借口。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组织当事人双方至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确定了施工位置及工程现状。并按佳庆公司提出的测量点进行现场测量,抹灰厚度确认达到合同要求,另有钢筋头外露。
本院认为,佳庆公司提供的照片正诺公司提出异议,因此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情况双方无异议。因此关于该工程的施工情况应以本院现场勘验确定为准。佳庆公司另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曹永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佳庆公司所主张存在的质量问题,真实性正诺公司虽无异议,但佳庆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正诺公司与佳庆公司经协商,就济南市槐荫区机关幼儿园厨房外墙局部墙体外侧的加固施工事宜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正诺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佳庆公司也支付施工款项2万元,现双方就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12000元产生争议。正诺公司要求佳庆公司支付,佳庆公司则以正诺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拒付理由。经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佳庆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正诺公司要求佳庆公司支付施工余款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的理由为:一、正诺公司与佳庆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条第一款)。就该《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而言,正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质量、约定时间完成施工并通知佳庆公司组织验收;佳庆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组织验收、支付工程款项。正诺公司在施工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向佳庆公司送达验收通知函。该函经向邮政部门查询已经显示投递。佳庆公司虽在本案诉讼中否认收到该通知函,但正诺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通知验收义务,本院在前面也已经说明依据合同约定,该通知函应视为佳庆公司已收到。另按该合同的约定,佳庆公司在收到通知5天内未组织验收,视为本加固工程验收合格。因此基于以上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所涉工程应当视为已经验收且合格。此外,按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五、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佳庆公司向正诺公司支付工程款分两次,一为“1.合同签定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合同总价款的2万元作为工程启动预付款”,二为“2.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依该约定,佳庆公司向正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时间是“2个工作日内”。因此佳庆公司在正诺公司完成施工及在本案诉讼中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无理,不能成立。二、本案诉讼中,鉴于佳庆公司提出正诺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为此组织当事人双方至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并未确定正诺公司的施工存在着不符合《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问题。佳庆公司所主张抹灰厚度不够,但经现场测量,实际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另虽现场勘验,有外露钢筋头现象存在,但该内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同时需要指出,双方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正诺公司的施工内容墙体外侧的加固。因此,佳庆公司的以上主张不能否认正诺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鉴于以上,佳庆公司在本案中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向正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元。正诺公司在本案中还要求佳庆公司支付该款项逾期支付的利息。此项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即“5.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承担合同总额每天3‰的逾期履约金。”正诺公司在本案中自行将该标准变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
二、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向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上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济南佳庆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