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4号
原告:无锡普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中,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5栋22层2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冯臣。
原告无锡普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公司)与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念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普力公司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一念元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普力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力公司撤回对被告一念元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04元,由普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