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R地块天鹅湖莲湖园**。
法定代表人:张芬。
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2MB地块南太子湖创新谷****楼103。
法定代表人:冯臣。
被告:武汉和仟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冯巍。
被告:**,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一念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和仟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高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