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破(预)字第0003-1号
申请人高邮市金威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蝶园市民广场上海商业城5幢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4年11月27日,申请人高邮市金威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公司经营已经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高邮市金威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165.1元。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598号,法定代表人为***。目前被申请人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在本院另案诉讼中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95165.1元,因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经营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我院发出(2015)邮清算(预)字第0002-1号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高邮市金威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钱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严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