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3967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进行了确认:一、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666218.95元,违约金66648.758元,合计1732867.708元。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共计偿还欠款不低于60000元;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每三个月偿还欠款不低于90000元,直至以上款项还清止。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二、如若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还款协议足额给付,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履行的全部案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剩余未支付款项的5%向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9898元,由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徐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32867.7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1日、2022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440_156_1账户存款余额738.29元,本院已扣划738.29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5906账户存款余额417.49元,本院已扣划417.23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083账户存款余额843.87元,本院已扣划843.34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276账户存款余额1849.25元,本院已扣划1848.08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178账户存款余额3759.5元,本院已扣划3757.13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462_156_1账户存款余额5160.92元,本院已扣划5160.92元;光大银行尾号7361账户存款余额6225.45元,本院已扣划6221.52元;财付通支付账号尾号983ef账户存款余额1398.34元,本院已扣划1398.34元。其中,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0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0178.85元。 2、**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440_156_1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5906账户存款余额0.26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083账户存款余额0.53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276账户存款余额1.17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178账户存款余额2.37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462_156_1账户存款余额0元,光大银行尾号7361账户存款余额3.93元,中国银行尾号0044CNY0账户存款余额92.76元,中国银行尾号7115账户存款余额51.88元,支付宝账户存款余额60.09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尾号983ef账户存款余额0元,财付通支付账号尾号1a124账户存款余额81.54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被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042账户存款余额0元,该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4、经查询,无***、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可供执行。 5、经查询,无***、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6、经查询,无***名下机动车辆可供执行。已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沪AGP80**号车辆。 7、**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4699号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及收益,因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暂无法处置,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2月5日,冻结期限为三年;已委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尾号为6996、7877、5409号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及收益。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执行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前往***户籍地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依法查找并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找及调查无果。 四、2022年11月17日,因被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0178.85元,执行费已收取206元,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