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5号
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聚福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7号江晖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罗建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达、王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