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5民初513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60336X5,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康平路西186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03140540,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7楼(送达确认地址)。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6月23日17时00分,***驾驶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P03**号大型汽车停放在中兴路施工,因未放置安全标志,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兴路与原告***无证驾驶鲁VDF5**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护理费(该费用自2022年5月6日至2027年5月5日止)等共计315000元;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应赔偿原告***5500元,余款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账户(账号:903010361254********,开户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临淄支行);余款313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账户(账号:62232003********,开户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临淄支行)。 二、后续护理费于2027年5月5日后另行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