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周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东旭渣土环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风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