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13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赵丙洋,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张汉东,男,汉族,1951年5月23日生,住嵩县。
申请执行人:赵武河,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汝阳县。
代理人:***、***系赵丙洋、赵武河、张汉东的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河南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54747476Y,法定代表人:王银,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326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丙洋、赵武河、张汉东申请执行河南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