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63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住所地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洛阳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海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