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88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霞,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特2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9月9日经宜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21日、同年8月23日、同年9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有索兰托牌汽车(车牌号:陕JC××××),注册日期为2006年8月1日,使用年限较长,无实际处置价值。除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三、2021年7月27日,委托延长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国泰公司发出程序终结听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国泰公司未能到庭,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41610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举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特21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