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5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8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43940元及案件受理费5119.5元,并缴纳执行费88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都分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都区龙川北路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21084号]。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桂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邮寄送达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有大额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限,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益处置,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