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868号
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37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