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924号
申请人:无锡春秋回转支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黄土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430824U。
法定代表人:姜红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春秋回转支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春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春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