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7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国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国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翰迪
书记员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