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908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7559M。
法定代表人:肖正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龙,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