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螣镇肖***。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明晨,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公司业务经理,现住江苏省句容市黄梅镇巫墅自然村14-1号。
被执行人延安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三利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三恒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三恒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16660.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9元,执行费15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将案件款16660.20元及案件受理费139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