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进,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2号建业大厦3层自编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占用利息144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执行,于2021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J1××××、粤JU××××、粤J8××××、粤JP××××、粤J6××××号牌小汽车,查封被执行人**进名下粤JQ××××、粤J6××××号牌小汽车,均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