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6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进,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进、**、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和12月24日,通过“总对总”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通过“点对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致函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