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63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建业大厦**自编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江门明进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一期于2020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703执630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