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晨彩线缆有限公司与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678号
原告:上海晨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魏建民。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曾海。
原告上海晨彩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晨彩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彩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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