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803号
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聆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0539802K。
法定代表人: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
法定代表人:马曾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信达可恩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辉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