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淄博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嘉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2)鲁0322民初1342号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硕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