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12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中山市樱花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东区商业楼42号5幢第五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樱花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32元,合共4700元,由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