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223号之一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22元减半收取计5611元,由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