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2147号
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富四村泰丰路10号第一排从东到西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崇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髙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缴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