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5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又名:***),男。
被告:河南信念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5号3号楼4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2000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门峡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北岸滨河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44BBJ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北岸滨河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102Q0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信念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念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念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信念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