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955号
原告: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328952X7,住所地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荷***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943787166,住所地盱眙县观音寺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原告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