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524号
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KT031P,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328952X7,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2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扬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7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淮安科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