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378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L35XK。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1054号邻里商厦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H07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在本案立案后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明确告知需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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