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与何海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410号
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1054号邻里商厦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110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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