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410号
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1054号邻里商厦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110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浙江鼎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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