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民初70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民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177166938G。
法定代表人:郭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平,河南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固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士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