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柏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固始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77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国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固始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家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