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146号
原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2层101-2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满井**135号院2号楼14层14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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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