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044号之一
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3号60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2层101-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海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3107元,由原告广东蜂起云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