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62号
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6号A6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9BC70D。
法定代表人:向少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小区4栋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C。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永乐镇人民政府的“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永乐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工程款尾款430000元,该款奉节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不得清偿给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存该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