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62号
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6号A6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9BC70D。
法定代表人:向少雨,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小区4栋1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C。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叁号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永乐镇人民政府的“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永乐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工程款尾款430000元,该款奉节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不得清偿给被申请人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存该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