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1608号
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纱帽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0363176L。
法定代表人:向森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小区4栋1单元13-2(仅用于行政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C。
法定代表人:左腊梅,经理。
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80元,由原告重庆市祥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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