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区小区4栋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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