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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38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南坛安置小区4栋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18D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靖 -1-